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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重点监督暂行办法

来源:南宁品正 编辑:南宁品正 发布时间:2011-05-28 浏览次数:16297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重点监督暂行办法
桂建质[2007]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对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的工程项目加大监督力度,减少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重点监督,是指自治区、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差、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建设工程实施的重点监督。

第三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市、县(区)监督机构接受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认定和监管本辖区内的施工安全重点监督工程(以下简称重点监督工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建筑市场管理,制约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重点监督工程的认定和告知


第五条 发生下列事故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工程,由辖区监督机构查实后列入本辖区的重点监督工程名单并书面告知该工程的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格式附后)。

(一)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

(二)发生起重机械倒塌、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等安全责任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

(三)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但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到位;

(四)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两次被责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

(五)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

(六)安全生产措施费未按规定投入,造成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七)项目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未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情节严重;

(八)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机构查实后认定应列入重点监督工程名单的工程。

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及时将辖区内重点监督工程名单(名单应包含工程名称、重点监督起止日期、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被列入重点监督名单事由、重点监督期满后是否被延期等内容,格式附后)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单的每一次更新均应及时报告。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建立重点监督工程的相关文字记录和图片资料档案。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投诉,要求监督机构对存疑事实进行调查或自行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该工程是否列入重点监督工程名单。

 

第三章  重点监督期限和公告


第九条 重点监督工程的期限为3个月,自该工程被列入重点监督名单之日算起。重点监督期内仍发生第五条所列事故或行为之一的,重点监督期限再顺延3个月。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告和及时更新重点监督工程名单。单个工程的公告延续时间等于其重点监督期限。

第十一条  各级监督机构应将本辖区《施工安全重点监督工程名单》在每月最后一天之前通过互联网上报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第四章  重点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定期自查

重点监督工程在重点监督期限内:

(一)施工企业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检查;项目部每月至少开展4次全面的安全生产自查。检查和自查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评分,并保存整改通知和整改完成记录备查。

(二)监理企业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督促检查;项目监理部每月至少开展4次安全生产监理检查。督促检查和监理检查均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AL系列表格,并保存整改通知和整改完成记录备查。

第十三条  跟踪监督检查

监督机构每月至少对本级重点监督工程进行1次跟踪检查。检查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AD系列表格,并建立检查档案。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增加检查次数。

第十四条 招标前告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本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招标工作前,将最新的施工安全重点监督工程名单在资格预审及评标前通知建设单位和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  层级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在开展层级安全监督检查时,应把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列入检查内容,并随机抽查部分仍在期限内的重点监督工程。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考核

在对各级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时,应把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第五章  重点监督工程撤销名称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重点监督期限内,重点监督工程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每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均合格,不再收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不再发生第五条所列事故和行为的,重点监督期满后,可由该工程的施工、监理企业共同提出撤销重点监督工程名称申请(格式附后),经辖区监督机构复查合格后予以撤销名称(格式附后)。监督机构应将撤销重点监督工程名称的情况和已更新的重点监督工程名单及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有异议,可以在组织调查后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重点监督工程撤销名称后,由辖区监督机构书面告知该工程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格式附后)。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桂建管字[2004]50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对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视情节轻重,可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四条第二款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重点监督期间,施工企业不认真履行定期自查制度的,可延长该工程的重点监督期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已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及失信惩戒机制的市、县(区)可结合本地做法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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